誰領風騷?

 且看今朝!   

新聞評論

回首頁
大千世界
餐飲旅遊
音樂娛樂
藝術文學
運動休閒
百業達人
企業網路
學校社團
 
 
 
  » 新聞評論  2008-11-20 拍板定案 消費券買什麼都行 使用期限98年9月30日

TVBS

拍板定案 消費券買什麼都行 使用期限98年9月30日 

凡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3600元的消費券,終於拍板定案,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使用,百貨公司、旅館、KTV,甚至買黃金,通通都可以。無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店也可以收券,只是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店做二次消費,再由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店,向金融機構兌付。目的就是要盡量讓消費券的使用普及。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消費券原則上不可兌現、儲值,或換抵禮券,但可以流通,購物、勞務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費行為就無限制。使用期限,原本是明年底,但立委、學者建議希望消費更集中,因此期限縮短至98年9月30日。希望明年3、4月間,可以全部發放完畢,最後一位領到者,大概還有5、6個月時間可以消費。

陳添枝表示,店家自己可以決定收不收,即使事後不能直接兌領,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費,店家自己決定。至於看病不是消費行為,是治療行為,所以不在消費券範圍。陳添枝強調,消費券不能收購,也不能販售,網拍是販售,所以也不被允許。至於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