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發生於景文高中的玻璃娃娃顏旭男摔死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同學跌倒時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顯示已經盡力,昨天改判陳不必負賠償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陳同學不必負責任,二審改判須與校方共同賠償三百萬元給顏家人,引發社會熱烈討論,並招致「好心沒好報」的批評,對熱心助人的陳同學極不公平,也會帶給社會不良教育。
合議庭認為,陳同學是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的愛心美德,就一位熱心的高二、十六歲的青少年學生而言,所應負的注意義務,應該就他的年齡、經驗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不能以成熟大人的標準要求;審酌當天情形,陳同學出發點是愛心,且是無償付出,以他當天的表現,已盡注意義務,不應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