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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評論  2007-10-31 法務部核定放寬賄選標準 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紅白包或贈品不涉賄選

東森

法務部核定放寬賄選標準 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紅白包或贈品不涉賄選

(中時電子報)在立院朝野黨團同聲要求下,法務部核定放寬賄選標準,研擬修正「賄選犯行例舉」,未來造勢活動提供水、飲料、炒米粉、便當、貢丸湯,贈送門聯、日(月)曆、甚至婚喪節慶禮金都不算賄選;臨時製作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的運動帽、背心供助選員辨識,亦不構成賄選行為。

文宣品不得逾卅元 標準不變

至於文宣品不得超過卅元的賄選標準,法務部卅日指出,今年仍維持卅元賄選的標準不變。

法務部並增列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的「交通費用」(原只有交通工具)、假藉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社區或團體(原為縣市鄉鎮村里)等建設經費,均視同賄選;至於原訂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經費、服務或用品,則修正為「宗教團體」,也視為賄選。

為避免候選人及選民莫衷一是,弄不清楚何種行為構成賄選,上周最高檢召開檢察長會議後,放寬下列四種情形不構成賄選,並經法務部核定,內容如下:

一、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二、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與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

三、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之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 型帽、 背心等。贈送衣帽、日月曆 亦不受限。

四、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

法務部並指出,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的單純文宣品,附以價值卅元以下的宣傳物品,如原子筆、打火機、鑰匙圈、小型面紙包、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

由於各黨團對法務部未放寬文宣品不得超過新台幣卅元規定仍有意見,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指出,朝野均認為,造勢動員用遊覽車接送選民,應不算在賄選範圍內。立法院王金平最後裁示,各黨團再思考有無需要增加或修正部分,由法務部整理後再協商。